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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糾紛

對某煤礦偷稅行為的處罰

添加時間:2013-07-24 09:45:13   瀏覽次數: 次   作者:www.chinadragonhotel.com    【 】   打印   關閉窗口

  貴州省金沙縣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收到浙江省岱山縣國家稅務局委托協查岱山鴻興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函,受托方納稅人是金沙縣某煤礦,涉嫌取得虛開金額價稅合計574959.42元。
  經查,貴州省金沙縣某煤礦于2003年2月24日從浙江省岱山鴻興貿易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6份,貨物名稱是礦用工字鋼和電器配件,總購貨金額491418.30元,稅率17%,稅額83541.12元,價稅合計574959.42元。此批貨物分別于2002年12月和2003年3月全部驗收入庫,且進項稅額83541.12元已于2003年3月通過認證并抵扣,但實際發貨人不是岱山鴻興貿易有限公司而是中間商李立豐。
  金沙縣國稅局稽查局在進行調查以后,認定該煤礦的行為屬偷稅。2004年4月15日,金沙縣國稅稽查局對該煤礦下達稅務行政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要求該煤礦補繳所偷增值稅83541.12元、滯納金16457.60元、罰款83541.12元。
  2004年4月19日,該煤礦以“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為由提出異議,認為稽查局對此不應定性為偷稅,因為他們與銷售方李立豐確實存在真實交易。根據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對購貨方應不以偷稅論處,只應補繳所抵扣進項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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