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股東與公司為訴訟主體;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應列爭議雙方為訴訟主體,必要時公司可以作為當事人參加訴訟.
1、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
在隱名股東股權確認糾紛中,對相關當事人法律地位以及由此應確定的訴訟地位,司法實務界及理論界認識上并無一定之規則,唐山律師查閱到已發表的此類案例中,有的案例只列有隱名股東作為原告、顯名股東作為被告.有的案例列隱名股東為原告,而對顯名股東、公司、其他股東一律列為被告.
唐山律師認為,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以及司法慣例,在隱名股東的確權案件中是將公司及其他股東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庭審.但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條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為了便于判決的后續執行問題,建議在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案件中應將公司及其他股東列為共同被告.
2、瑕玼出資股東的股權確認糾紛
瑕疵出資股東提出確權之訴時,適格的被告應當是公司.
唐山律師指出關于瑕疵出資股東的資格問題,如果瑕疵出資并不導致公司設立無效,一般情況下不宜輕易否定瑕疵股東的資格.
3、股票及出資證明書交付請求權糾紛
公司成立后拒絕交付出資證明書或股票,股東可以公司為被告提起給付之訴.
附:《公司法》第31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第132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