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債務存在的條件是須存在有效的債務,被移轉的債務應具有可移轉性。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當事人特別約定不能移轉的債務。不作為義務。第三人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達成合意。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