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債務人轉移義務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主要是指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一些合同,比如,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外資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海洋石油合同等。由于這些合同不僅是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確定,而且其成立和實施涉及到國家的利益,有些合同會對國家的經濟發展產生一定的影響。為了保證合同的切實有效,需要國家審查這些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因此,這類合同的成立需要經過有關機關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改變合同內容當然也不能僅有當事人的合意,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如果有關部門未予辦理批準或者登記等手續的,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的行為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已批準或者登記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不需要去原批準機關辦理相應的批準和登記等手續,當事人就不必再去辦理。也就是說合同成立時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并不意味著權利轉讓或者義務轉移時必然也要辦理相應的手續。比如,我國一些進出口公司和外國公司簽訂的合同,合同的成立需要經有關部門的批準。